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焊工“十不焊割”原则
2017-11-4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  2321        作者:未知
  • 日常作业中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焊工有权拒绝焊割,企业都应支持,不得强迫工人违章作业。
      一是焊工没有操作证,又没有正式焊工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能进行焊割作业;
      二是凡属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,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,不得擅自进行焊割;
      三是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,不能盲目焊割;
      四是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能焊割;
      五是盛装过可燃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,末经彻底清洗之前;大型油罐、气柜经清洗后,未进行气体测爆,或测爆后已间隔了2个小时以上时,不能焊割;
      六是用可燃材料(如塑料、软木、玻璃钢、聚丙烯薄膜、稻草、沥青等)做保温、冷却、隔音、隔热的部位,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,在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能焊割;
      七是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、管道不得焊割;
      八是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,在未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;
      九是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,在没有弄清外单位有无影响,或明知存在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,不能焊割;
      十是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能焊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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